现代快报讯(记者 陶维洲)根据重庆警方通报,万州公交车坠河原因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互殴导致,两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此次事故的受害方,可向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视频截图
△警方通报 微博截图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凯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根据警方通报,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两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陈凯说,事故受害方,包括死难者家属,可向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 即便刘某和冉某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是跑不掉的。"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如果两名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刑事程序便告终结,但受害方还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 至于两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担,还要看最终的调查结果,赔偿款则会从两人的遗产中进行偿付。"
现实生活中,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导致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南京便发生过多起,现代快报曾做过报道。2015 年 1 月 11 日晚,黄某酒后乘坐南京 11 路公交车,因为投币 5 元无法找零,其先是对司机进行辱骂,之后突然冲过来抢方向盘,导致车子失控冲向路边的花坛,撞坏了路灯和行道树。所幸天色已晚,路上没什么行人,公交车没有撞到人,车上的乘客也没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的父亲代为赔偿了 2.5 万元的损失,而黄某则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南京玄武法院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 3 年。
2016 年 12 月 5 日晚,一名醉酒男子在南京 501 公交车上闹事,不仅辱骂售票员,还与乘客发生冲突,最后还拉拽方向盘。幸亏驾驶员反应快,才没有造成意外后果。最终,该男子因涉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行政拘留 7 天。
对于此类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凯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乘客干扰公交车驾驶员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结合事发时的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 陈凯说,比如公交车是停车状态,那么乘客攻击司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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